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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縣金盾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司章程

江安縣金盾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司章程

2014-07-21 19:30:45

宜賓市江安縣金盾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章   程(黨建入章)

 

di一章  總 則

di一條 為規范宜賓市江安縣金盾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設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設置黨務工作崗位,配齊配強黨務工作人員,保障黨組織的工作經費。

第三條 本章程對股東、公司、支部書記或副書記、執行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的成立與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系經《江安縣人民政府關于江安縣保安公司脫鉤改制工作的批復》(江府函〔2014〕126號),由宜賓市江安縣保安服務公司改制為宜賓市金盾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名稱:宜賓市江安縣金盾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四川省江安縣江安鎮學府大道360號中央公園C地塊一期純商業2層7號、3層3號。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由13名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由股東投資,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六條 經營范圍:

門衛、巡邏、守護、武裝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居民服務;保安服務;物業管理服務;接受金融機構委托從事金融服務外包;攝像服務;公共安全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維護、營運;保安器材、消防器材銷售;餐飲、住宿;娛樂業;再生廢舊物資回收。(以上項目不含前置許可或審批項目,涉及后置許可或審批的憑許可證或審批文件經營)。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變更經營范圍,變更公司的經營范圍必須經公司股東會同意通過,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營業期限:公司為yon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八條 公司總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違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為;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為;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違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為。

第十條 公司不得為沒有產權關系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提供擔?;蚪杩?。

第十一條 公司嚴格執行《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行業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職工依照《憲法》、《工會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開展相關活動。公司應當為職工通過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它形式參與公司的民主管理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三條 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由股東一次性出資,其中宜賓市金盾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貨幣出資102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1%;行政管理和業務技術骨干人員以貨幣98萬元出資,占注冊資本的49%。

第十四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宜賓市金盾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102

2014年11月14日

貨幣

51%

楊    俊

54

2014年11月14日

貨幣

27%

朱惕非

20

2014年11月14日

貨幣

10%

萬乾容

2

2014年11月14日

貨幣

1%

李光弟

3.5

2014年11月14日

貨幣

1.75%

陳永紅

3.5

2014年11月14日

貨幣

1.75%

羅學軍

3.6

2014年11月14日

貨幣

1.8%

賀士瓊

2.8

2014年11月14日

貨幣

1.4%

沈貴英

2.8

2014年11月14日

貨幣

1.4%

肖小林

1

2014年11月14日

貨幣

0.5%

李光俊

1

2014年11月14日

貨幣

0.5%

葛進

1.8

2014年11月14日

貨幣

0.9%

陳宇

2

2014年11月14日

貨幣

1%

合     計

200(大寫:貳佰萬元整)

100%

第十五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為股東已繳納出資額而持有本公司股權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補發。

第十六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章  公司黨支部

第十七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 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中國共產黨宜賓市江安縣金盾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黨支部。

第十八條 公司支部書記、副書記由上級黨組織任命,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公司黨支部正式黨員不足7人,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免或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等額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符合條件的支部書記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經理層,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擔任支部書記。黨支部書記、經理由一人擔任。

第二十一條 黨支部職責

公司黨支部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公司黨的政治建設,堅持和落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導全體黨員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學習和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宣傳黨的理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監督、保證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議在本公司貫徹落實;

(三)研究討論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支持股東(大)會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

(四)加強對公司選人用人的領導和把關,抓好公司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

(五)履行公司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兼職紀檢監察員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六)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團結帶領職工群眾積極投身公司改革發展;

(七) 領導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公司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

第二十二條 專職黨務工作人員

公司設立專職黨務工作人員1名,負責黨的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工作保障

公司為黨的活動開展提供必要條件,保障黨組織活動場所經費,納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 1%納入年度預算。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十五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處置、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選舉和被選舉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六)查閱公司會計賬薄、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以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股東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比例承擔公司債務;

(四)公司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逃出資,違者應賠償其他股東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以及設立子公司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和召集。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它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

第六章  執行董事、總經理、監事

第三十六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原則上由公司黨組織書記擔任。執行董事在其供職的單位按其所在崗位領取工資 薪酬,不得在兼職公司享受其他報酬和待遇,但因為履行職 責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執行董事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

第三十七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六)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及設立子公司等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部門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根據公司業務發展,負責本公司的對外融投資;

(十一)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股東會報告;

(十二)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提名經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偨浝砣纹趯脻M,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九條 總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擬訂利潤分配方案、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八)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十一)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公司設監事1名。由大股東推薦并經股東會選舉或更換。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六)依照《公司法》di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七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懂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di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四十三條 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公安機關執行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除不具備前款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外,還應當具有5年以上軍隊、公安、安全、審判、檢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衛、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

 

第八章  股權轉讓

第四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四十五條 股東因調離、解聘、合同期滿等原因離崗離職的,可按上年度年度資產凈值的股比值協商退股,由公司收回。

第四十六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四十七條 依本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持股證書,向新股東簽發持股證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年度股東會前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政府授權部門依法決定終止;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di(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六)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第五十一條 公司因前條di(一)、(二)、(三)、(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五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五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貳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公司股東會負責解釋。

 

                                                   二0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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