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一條 根據《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生產、使用和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安裝、使用、維護、運營以及相關的監理、檢測、驗收、中介服務、行業組織、行政管理等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三條 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門。四川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技防辦”)是全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的具體管理機構,負責全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市(州)公安局技防辦、四川省民航、鐵路、森林、電力、石油等專業公安局(處)技防辦是本轄區、本部門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本部門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h級公安局技防辦的具體職責由市(州)公安局技防辦確定。
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行業組織的指導,引導其通過開展技術交流、提供技術支持、推廣高新技術、開展專業培訓和加強行業自律等方式推動省內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行業的發展。
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向本級人民政府報請確定其他需要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或者系統的重要部位之前,應當征得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
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確需在社會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系統的,應當向所在縣級公安機關提交《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系統安裝申請書》。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安裝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者個人。
七條 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經省公安廳技防辦批準生產登記,并頒發《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未經批準的,禁止生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未經批準生產登記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
八條 企業申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及生產場所;
(二)有工商營業執照;
(三)有相應產品生產管理經驗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設計、生產、測試及維修設備;
(五)有完整的產品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或者產品質量保證體系;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務措施;
(七)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八)產品按照法定標準生產,并經法定檢驗機構型式檢驗合格;
(九)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九條 根據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和GA/T 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規定,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可按照風險等級或者工程投資額劃分為一級工程、二級工程和三級工程。一級工程是指一級風險或者投資額100萬元以上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二級工程是指二級風險或者投資額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三級工程是指三級風險或者投資額30萬元以下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十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方案審核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
(一)一級工程以及省直機關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方案由省公安廳技防辦審核,并由所屬單位或者責任單位會同省公安廳技防辦共同組織竣工驗收;
(二)二級工程、三級風險以及投資額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方案由系統所在市(州)公安局技防辦、四川省民航、鐵路、森林、電力、石油等專業公安局(處)技防辦審核,并由系統所屬單位或者責任單位會同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所在市(州)公安局技防辦、四川省民航、鐵路、森林、電力、石油等專業公安局(處)技防辦共同組織竣工驗收;
(三)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重點單位和重要部位所安裝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外,投資額10萬元以下且無任何風險等級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可由系統所屬單位或者責任單位自行主持方案審核和竣工驗收??⒐を炇蘸?,系統所屬單位或者責任單位應當將驗收結論以書面形式報所在縣級公安局技防辦或者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縣級公安局技防辦對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方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權限,由市(州)公安局技防辦確定。
各級公安機關技防辦、四川省民航、鐵路、森林、電力、石油等專業公安局(處)技防辦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對系統設計方案審核和竣工驗收進行管理。無設計方案審核和竣工驗收能力的,由上級技防辦負責審核及驗收。
十一條 省公安廳組織成立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專家庫,負責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方案的論證、竣工驗收、日常咨詢等技術支持工作。
十二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方案的論證、竣工驗收應當成立論證、驗收委員會或者論證、驗收小組,委員會(小組)一般由系統所屬單位或者責任單位、系統所屬單位或者責任單位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技防辦、公安機關相關機構的代表和技術專家組成。一級工程論證、驗收委員會(小組)組成人數不得少于9人,二級工程不得少于7人,三級工程不得少于5人。論證、驗收委員會(小組)中的技術專家應當在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專家庫中抽取,其中技術專家比例不得少于50%。
十三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方案提交公安機關技防辦審核前,系統所屬單位或者責任單位應當組織論證,論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防護對象風險等級;
(二)設計任務書;
(三)系統設計方案(系統規模、技術方案和系統組成等);
(四)現場勘驗報告。
論證委員會(小組)應當作出論證結論,并填寫《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方案論證結論表》。
十四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所屬單位或者責任單位申請系統設計方案審核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技防辦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方案審核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方案論證結論表》及其他設計方案論證材料。
公安機關技防辦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十五條 建設三級風險以上或者投資額100萬元以上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系統所屬單位或者責任單位應當委托監理單位對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施工過程進行監理;竣工驗收前,系統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對低于三級風險或投資額100萬元以下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提倡進行監理和檢測。
十六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所屬單位或者責任單位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技防辦組織成立驗收委員會(小組),并向驗收委員會(小組)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驗收申報表》(一式兩份);
(二)設計任務書;
(三)工程合同;
(四)相關圖紙(包括系統框圖、平面布防圖及設備配置表、線槽管道布線圖、監控中心布置圖、設備清單等);
(五)系統試運行報告;
(六)系統竣工報告;
(七)系統使用說明書;
(八)決算報告;
(九)初驗報告(含監理報告);
(十)檢測報告;
(十一)系統維修保障措施,人員培訓等其他文件。
驗收委員會(小組)對材料進行審查后應當作出驗收結論,并填寫《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驗收結論表》。
十七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經驗收委員會(小組)驗收合格后,公安機關技防辦對其核發《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驗收合格證》。取得《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驗收合格證》后,系統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由系統所屬單位或者責任單位整改并經復驗合格后,核發《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驗收合格證》。
十八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所在公安派出所應當加強對系統日常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無法正常運行的系統,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九條 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一級、二級風險單位和部位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在投入使用一年后,系統所屬單位或者責任單位每年應當定期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論報所在縣級公安局技防辦或者公安派出所備案。
二十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安裝、運營、維護及開展相關的監理、檢測、中介等專業技術人員和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專業管理人員在上崗從業之前應當接受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專業技術培訓。
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是負責全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從業單位備案的專門機構,其他單位、部門、機構、社團組織不得設置從業限制。
省公安廳技防辦根據備案單位的實力和業績等條件,確認其資質能力的等級,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待定級。
二十二條 省公安廳技防辦應當及時將審查合格的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安裝、維護、運營以及相關的監理、檢測、中介等單位列入備案名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二十三條 省外單位在我省承接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安裝、維護、運營等相關業務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到省公安廳技防辦登記備案。
(一) 書面申請報告;
(二) 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四) 企業所在省級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從業證明;
(五)工程維護保障措施和制度。
二十四條 從業單位在四川省承接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安裝、維護、運營等相關業務時,應當提供經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中相關規定的,按照《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四川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