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通報
第六期
宜賓市江安縣金盾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編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公司各部門、中隊、執勤點:
本月是全國第20個“安全生產月”,但全國的安全形勢并不樂觀,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頻發,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較大。為認真汲取他人教訓,確保本公司安全,按照公司領導指示和6月15日公司“安全工作緊急會”布署,公司督察組于本月2日、3日、16日和20日聯合農商銀行開展鄉鎮網點崗位紀律作風、運鈔車、槍支、彈藥安全大檢查。共檢查網點28個(28人)、值班室10個(12人)、運鈔車9輛(8人)、槍支21支、彈藥466發?,F將情況通報如下:
一、網點
農商行夕佳山(雷先海)、底蓬(張明學)、萬里(李洪友)、紅橋(熊義科)、五礦(李紅偉)、大井(向雨春)、仁和(趙世強)、大妙(賀士彬)、留耕(閔常富)、強壯(李強)、怡樂(萬安平)、桐梓(李科)、石豐(周強)、迎安(王祖華)、廣福(趙輔巧)、鐵清(劉曉兵)、四面山(陳維)、水清(孫懷志)、南井(陳偉)、井口(潘德連)、濫壩(張?。?、陽春(李高平)、營業部(羅強)、淯江(李強)、江安鎮(常治勇)
電力收費大廳(樊錦奇)、城商行(曾友才)、農行體分處(萬義超)
二、值班室
技防部(劉光秀)、縣政府(李福明、陳興榮)、檢察院(鄧小軍)、電力倉庫(張賢明)、故宮酒業(2個)(姜方貴、鄧毅)、城區變電站(羅忠南)、電力門衛(王勇)、農商行金庫(羅玉、鄧軍)、交警隊(蘭國華)、押運辦(張波)
三、運鈔車
川Q827L5(劉歡)、川Q8327E(孫玉宏)、川Q7F163(羅書明)、川Q8S152(王尚銀)、川Q095A1(羅建)、川Q033B1(李虎)、川Q095A3(劉偉)、川Q279A6(劉偉)、川Q380A1(葛進)
四、槍支彈藥
共檢查槍支21支,彈藥466發。
五、存在的問題
從檢查的情況來看,總體是好的:絕大部分同志著裝整潔規范,佩戴(帶)整齊,儀容儀表端莊,無脫崗。值班室清潔較好,記錄絕大部分完整。運鈔車車況一般、良好,駕駛員“兩證”齊全,通訊設備完好,救援工具和滅火器材絕大部分完整。槍支維護良好,槍彈分離,雙人24小時值守,雙人指紋開鎖,領存記錄完整。但還存在許多問題:
1、農商行鄉鎮網點普遍存在保安員替客戶辦理業務。保安員替客戶辦理業務是制度不允許的。引導客戶辦理業務是應當的,動口不動手。否則,發生過失只能由本人承擔后果責任。
2、少數人著裝不規范,佩戴不齊全。
夕佳山雷先海制便服混穿;底蓬張明學著裝不規范,且未佩帶警具;留耕閔常富未戴肩章;桐梓李科未帶警具;石豐周強著裝不規范,未戴證;水清孫懷志未戴警具,著裝欠整潔;金庫王建軍、胡學再未戴證上崗。
3、少數應急裝備管理不善。
應急裝備是應突發事件制止違法犯罪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工具,應妥善管理。有的網點應急柜鑰匙吊在柜上,柜內凌亂,放置一些與應急無關的物品;鋼叉和盾牌應盡量置于視線可控范圍內,防止為違法犯罪提供便向“方便”。
4、操作欠仔細,粗心大意。
①、5月24日曹興業所持槍證固定表尺的螺絲遺失,在大妙網點尋找未果,耽誤收鈔時間,引發客戶單位對公司管理的質疑。
②、6月16日紅橋押運中隊鈔車川Q8327E尾門未關鎖。
5、溜崗脫崗現象在個別執勤點經常發生。
①、6月3日政府中隊彭光德值夜班外出吃夜宵飲酒上崗。
②、6月4日晚8:00許、6月7日下午6:00許、6月19日上午9:00許交警大隊門衛室均無人值守,經查均為蘭國華當班脫崗。
六、相關問題的處理決定
針對上述問題,為教育當事人汲取教訓,警示他人引以為戒,不再發生類似情況,經公司研究,對上述當事人作如下處理決定:
1、鑒于農商銀行鄉鎮網點員工上崗倉促,公司沒有足夠的時間對其教育培訓,致其規章制度了解不夠,執行不到位系特殊因素造成,故對此次相關當事人予以免除處罰,但予以批評并要求整改。
2、王建軍、胡學再未戴證上崗,各處罰20元。
3、曹興業持槍操作欠規范致槍支螺絲遺失;孫玉宏作為主駕未發現鈔車中控發生故障,系粗心所致,各處罰50元。
4、彭光德作為中隊長,理應起模范帶頭作用,自覺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相反帶頭違法紀律。責令彭光德向公司作深刻書面檢查,并處罰100元。
5、蘭國華多次違反工作紀律,雖經批評教育和處罰,但仍不汲取教訓和改正,仍然我行我素。給予蘭國華每脫崗一次處罰200元,共600元。
6、王巖同志6月24日中隊長工作會遲到,予以罰款20元。
宜賓市江安縣金盾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